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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友專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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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本會

 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條:會名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定名為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條:宗旨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所友間之聯誼,輔助在所同學之學業及德業,並協助母所之發展為宗旨。
條: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辦公室。
       第二章  
條:會員資格
凡本校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及高等教育研究所畢業、肄業或在學者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條:會員之權利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三、擔任本會之各項職務。
四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五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條:會員之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規章,參與會務活動。
二、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。
三、繳納年費,畢業所友新台幣伍佰元;肄業或在學所友新台幣貳佰元。
四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       第三章 組織及職權
條:組織
本會設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條:會員大會
一、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二、每學年十一月或三月召開大會一次。
三、經理事會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四、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
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核備理、監事及本會年度之工作報告。
三、審查會務發展計劃及年度工作大綱。
四、修訂本會組織章程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條:理事會
一、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名額為十一人,並置候補理事二人,組成理事會
二、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產生。
三、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四、理事會須由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其議決須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第十一條: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職權與任期
一、理事長綜理本會之會務,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、監事聯席會議等各種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並於理事長請假或因故出缺時,代理其職務。
三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任期至次屆理事會成立之日為止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之職權
一、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。
二、負責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議決案。
三、選舉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負責本會經費之籌畫及管理。
五、其他應屬理事會業務之處理。
第十三條:監事會
一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名額為三人,並置候補監事一人,組成監事會。
二、監事中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三、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四條:常務監事及監事之任期
常務監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任期至次屆監事會成立之日為止。
第十五條: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之職權
一、常務監事召集監事開會並擔任主席。
二、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業務之執行情形。
三、負責稽核本會經費之籌募與收支。
四、其他應屬監事之職權。
       第四章  
第十六條:經費之來源
一、年費。
二、募捐或補助款。
三、基金及孳息。
四、其他。
第十七條:經費之開支
一、本會理、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二、經費之開支,須經理事長之同意,並接受監事會之稽核。
       第五章  
第十八條:本章程之施行
一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二、本章程報請學校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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